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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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受理的五类离婚诉讼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789人看过

我国法院依法受理5类离婚案件: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1、我国公民与外国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国内公民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注: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①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②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③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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