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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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另案单独提出(总结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885人看过

1、法院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的,法院能判离吗?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2、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离婚案件必须经法庭调解,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一般还是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但如果被告不到庭是非主观因素所致,也就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4、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另案单独提出?

其实,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权、过错损害赔偿等,在离婚诉讼(单纯起诉离婚)中没有提出的,在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后,均可单独提出,但要受到时效的限制。

总结: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律师的任务是如何穷尽证据,来证明婚姻确实达到“离婚标准”,被告律师则是举出反证,证明夫妻感情“好得很”。法官则通过居中听审,对上述相联系的方面综合分析,然后作出他认为正确的判断。法庭上三方制衡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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