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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88人看过

近几年我国离婚率直线上升,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中会有一方认为对方有过错,从而会提出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精神损害的难以计量性和无法弥补性使得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下面谈一下笔者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观点和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方法,以求促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过错程度

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如家庭暴力,产生家庭暴力必然是故意而为之,不可能存在过失。那么施暴一方就必然承担故意侵权的赔偿责任。

侵害行为的情节和损害结果的程度

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和损害后果的轻重(包括身体上和心理上),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关系到将来案件执行的可能和判决的严肃性。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可以减少赔偿的数额。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情况是必须要考虑的法定因素。此外,综合以上情形还应酌情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如一些社会地位高,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了避免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加害人的事后态度(事后是否认识到错误及作出弥补)及其他情况(如对于在生活的开支或子女的学习生活上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较多)。

很显然,以上这些因素只是概括性的标准和因素,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运用自由心证,综合考虑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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