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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92人看过

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大。我们认为,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是长期,还是短期,是不是给受害人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等确定。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身体和精神两个方面,必应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高低。

2、过错方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对受害人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对受害人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恶劣,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失大就大,其赔偿数额确定应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其它原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社会影响、过错方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综上,对于离婚损害精神赔偿,我们有必应依据其不同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具体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之目,而不宜采取过于简单和原则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标准执行:(1)过错方过错行为特别严重,如重婚时间达三年以上,并养育有子女;非法同居五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身体重伤以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手段残暴恶劣。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五年以上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2)过错方过错行为比较严重,如:重婚时间达三年以下,并养育有子女;非法同居两年以上至五年以下,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身体重伤以下至轻伤以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间较长。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五年以下、两年以上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3)过错方过错行为严重。如:重婚时间达一年以上至两年以下,但未养育有子女;非法同居两年以上,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无过错方人身伤害多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多次。可以以当地人口年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两年以下标准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一般最低不低于1000元,欠发达农村地区最低不低于500元。

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运行千姿百态,能够引起离婚原因也就各不相同,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离婚,只应当事人实施了危害另一方行为,它就应受到相应惩罚。在这一方面我国《新婚姻法》给予了受害者法律上保护,它具体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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