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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三年丈夫欲离婚另组家庭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47人看过

日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在公共场所扒窃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火车站扒窃人民币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湖北省荆门市44岁农民李某某2010年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000元。2015年1月1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铁路天津站候车大厅3号检票口处,趁K928次列车检票人多之机,以右手拿着双肩背包作遮挡掩护,用左手从旅客杨某某裤子右口袋内窃得人民币2元。李某某在作案后即被民警当场抓获,所窃赃款追缴后发还失主。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具有犯罪前科,故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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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办理哪些手续后能另组家庭?

问:我和妻子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今年已5岁。在孩子2岁时,妻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来过,也从未与家人联系。我又要上班又要照顾小孩,非常辛苦,所以想重新组建家庭。请问,我怎样才能与妻子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相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结合刘先生和妻子已分居3年的实际情况,他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向他的妻子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最后由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离婚。

婚姻法中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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