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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订立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700人看过

2003年6月,老人季某来到苏州市某法律服务所办理代书遗嘱,要求去世后将一套产权房继承给小儿子,遗嘱由该所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代为书写,制作完后,代书人在遗嘱上签名,季某加盖自己的私章并按了手印,同时法律服务所也对该份遗嘱进行见证,出具加盖公章的见证书。

老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对这份代书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一起签名。而这份遗嘱的见证人为法律服务所,代书人为该所法律工作者,实为同一人,因而遗嘱不符合成立的形式要件,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由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写,并由法律服务所见证,遗嘱真实可靠,内容合法,不能因遗嘱的形式要件稍有欠缺,而推翻这份遗嘱的效力,这有悖于继承法的原意,也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判决该份代书遗嘱有效。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有效与否应当看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是否合法。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请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代书遗嘱要求有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目的就是要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遗嘱虽是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在其过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为减少纠纷,在此提醒人们订立遗嘱要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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