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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通话记录作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709人看过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为有效证据。另外,法院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男子为离婚伪造妻出轨证据被法官识破

重青报讯(记者 舒航 实习生 邓飞) 一男子为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竟伪造6份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染”的证据。昨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庭审法官当场识破“证据”,驳回了该男子的请求。

2003年,渝北区洛碛镇的程小明和付冬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两人去了南方沿海城市打工。前不久,程小明以与妻子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程小明离婚的理由是,妻子在打工期间与湖南一男子关系密切。为此,他向法庭提交了6份来自同乡、同事的证人证言和一封妻子的书信。

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在对程小明询问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程小明提交证据时动作不大自然,眼神有些慌乱。法官细看一份有证人按了手印的证词后,但用手在证人印处轻轻一摸,手上居然沾上了新鲜的印泥,而这份证词的签名时间是2005年11月20日。还有一份约700字的证词是两种不同笔迹所写。在法官指出了这些证据的种种疑点后,程小明只好承认这6份证人证言均系伪造。法官遂对程小明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训诫,程小明也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向法庭出具了悔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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