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姝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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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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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利

发布者:赵姝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829人看过

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利

事实经过:王某和王某某系兄弟关系,所居住老房在2001年拆迁,王某一家四口户口都在拆迁房内,此处老房拆迁后安置了两套房屋,一套一居室,一套两居室,当时王某一家在外地,王某某在隐瞒拆迁事实的情况下,自己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出资购买了安置房,王某某将该两处房屋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拒不让王某一家居住。

诉讼请求:我作为原告王某一家四口的代理律师,要求确认安置房屋的居住权。

案件经过及审理结果:被告认为安置房与户口无关,原告对安置房不享有权利,并且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我方提出原告一家四口作为安置协议上载明的被安置人口,理应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

最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居住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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