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姝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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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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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技巧(下)

发布者:赵姝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920人看过

四、不要轻言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

除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如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情形。律师不要在法庭上轻易下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结论。曾有一年轻律师在开庭时大谈当事人长期无正常的性生活以论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方当事人当庭反诘,你躲在我们床底下看吗?弄得十分难堪。而且,离婚诉讼的最后结局不一定就是离婚,从这一点看,律师的话也要有余地不要说绝了。

五、不必花大量的精力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

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是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的主要原因。

妻一方婚外情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以求心理的慰藉及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但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对方的确凿证据,却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就耗费心机去调查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律师或“侦探公司”调查。但是,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也无多大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仅规定上述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一般的婚外情,法院难以支持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所以,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但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实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还是越多越好。因为如果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就有了主动权,可以由此给对方施加压力,使其作出让步,以达到在多分财产之目的。

六、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

当爱情变成仇恨时,隐匿财产就成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选择。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争执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双方隐匿了财产。通过诉讼离婚的几乎都是对于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财产分割方案是证据所能证实的夫妻共有产决定的,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这比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为重要。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现金、贵重物品注意保护。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当然,夫妻闹到离婚这一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双方都不会不知道,作为被告一方,也应有所警觉,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律师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一是可以摸清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到底处于什么情况,对案件走向作出初步判断;二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尽快达到离婚目的。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可以在任一阶段进行,诉前与对方联系十分必要,即使诉讼过程中也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联系、协商。诉至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由法院裁决结案。案件到了法院,在某种意义上说,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诉求,反而使双方自行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时,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八、把握是否同意离婚的时机。

离婚,大多是一场持久战,战斗的核心看是感情纠葛其实是财产分割争议。如果说,第一次诉讼时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以后的诉讼中,双方的位置正好相反。一般认为,原告坚持起诉离婚,本身就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第二次后的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退居次要,准予离婚的可能性正在变大,此时在财产分割上与前相比较显然对被告一方不利。因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把握是否同意离婚的时机。

九、应尽量降低离婚成本

《婚姻法》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二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协议离婚。

这里的协议离婚特指离婚当事人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包括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法院发给调解书的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费用不超过百元,特别是《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经济。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能够对以上问题或其他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了,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约时间。

2、诉讼离婚

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作为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可以考虑只提出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不要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列入诉讼请求。因为如果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一次诉讼法院一般是不会准予离婚的。但诉讼费用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的,因此,不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列入诉讼请求,这样可以减少预交诉讼费用。

十、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告知原告没必要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以上期间还不包括文书、案卷传递的在途时间,上诉的话二审要四、五个月才能结案。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后又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单从时间上看,上诉与不上诉二者也相差无几,所以原告没必要上诉,对于被告而言,更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十一、不要与异性当事人相处过密。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难免接受异性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因与异性当事人相处过密或注意不够,引起纠纷、受到伤害己发生多起。

如,某市城西市场岳某怀疑其女友陈某对其疏远是因律师李某受委托办理陈的离婚案件中与陈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李某怀恨在心。2001年9月某日下午,岳某与张某喝过酒后闯入某律师事务所李某办公室,进行质问和挑衅,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当岳某、张某用拳击李某时,李某用刀捅伤张某、岳某。经鉴定,张某为重伤,岳某为轻伤。法院认定李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办案难免要和异性委托人相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异性委托人保持适当的距离显得十分必要。律师最好不要与异性委托人在工作场所外单独相处,不要与异性委托人有律师业务以外的接触,不然惹祸上身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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