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超市班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事实经过:2009年某月某日,北京刘姓老人在乘坐超市班车时,一只脚刚迈上车,另一只脚还没有来得及迈上车的情况下,班车司机即发动汽车,致使老人摔倒,右手严重受伤。摔伤后,老人授权其有精神残疾的儿子和超市方签订协议,超市承担四千余元医药费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请求:我作为原告刘姓老人的代理律师,要求超市方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并要求对协议予以撤销。
案件经过及审理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我方认为协议显示公平,应予撤销。被告坚决认为摔伤与超市无关,并且已经达成协议,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认为协议显示公平并予以撤销。由于原告本人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上述要求的各项费用酌情支持六万元。在原告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下,维护了原告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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