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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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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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公司与吉某二审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王广普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车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上诉人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担保类)》、《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等文件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金融贷款服务,上诉人也接收车辆并办理了抵押贷款,中国银行郑州中原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上诉人在接收车辆及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后,又以车辆被案外人开走为由,不按期向银行偿还车贷,致使被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诉人向银行垫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向上诉人追偿。另外,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之规定,上诉人逾期还款,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车价款15%的违约金,并承担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上诉人车辆被案外人开走,应及时向该案外人追要,不能以此为由拒还银行贷款,现本案中被上诉人已为其垫付贷款,有权向其追偿。

律师建议:

在汽车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作为保证人一方的汽车公司,在诉讼期间,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案涉车辆被转卖等,以便在执行中挽回经济损失。

另外,作为被追偿一方,如果出现车辆被案外人开走抵押等情形,建议及时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否则最终的损失还会由本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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