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车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上诉人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担保类)》、《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等文件。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金融贷款服务,上诉人也接收车辆并办理了抵押贷款,中国银行郑州中原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上诉人在接收车辆及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后,又以车辆被案外人开走为由,不按期向银行偿还车贷,致使被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被上诉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诉人向银行垫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向上诉人追偿。另外,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服务合同》之规定,上诉人逾期还款,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车价款15%的违约金,并承担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上诉人车辆被案外人开走,应及时向该案外人追要,不能以此为由拒还银行贷款,现本案中被上诉人已为其垫付贷款,有权向其追偿。
律师建议:
在汽车追偿权纠纷案件中,作为保证人一方的汽车公司,在诉讼期间,一定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案涉车辆被转卖等,以便在执行中挽回经济损失。
另外,作为被追偿一方,如果出现车辆被案外人开走抵押等情形,建议及时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否则最终的损失还会由本人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