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将其位于郑州市××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告郑州某装饰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郑州某装饰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高某组织人员实施上述工程。原告与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决算书上写明一二三层改造为770730.8元、大棚改造282200元、大棚刷漆33000元,合计1085930.8元。后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剩余385930.8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支付。
律师点评: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直接以自己为原告(实际施工人),将发包方和挂靠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规避了挂靠公司不配合实际施工人诉讼的风险,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挂靠的公司不配合实际实际施工人追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以自己为原告(实际施工人),将发包方和挂靠公司同事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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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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