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普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某某与郑州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广普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3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将其位于郑州市××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告郑州某装饰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后郑州某装饰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高某组织人员实施上述工程。原告与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决算书上写明一二三层改造为770730.8元、大棚改造282200元、大棚刷漆33000元,合计1085930.8元。后被告郑州某置业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剩余385930.8元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支付。

律师点评:本案中实际施工人直接以自己为原告(实际施工人),将发包方和挂靠公司同时列为被告,规避了挂靠公司不配合实际施工人诉讼的风险,使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挂靠的公司不配合实际实际施工人追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直接以自己为原告(实际施工人),将发包方和挂靠公司同事列为被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