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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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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抢劫案辩护意见获法院判决采纳

发布者:年遇春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745人看过

   我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的年遇春律师,我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抢劫罪的定性持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一定要勉强定罪究责,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不能成立
   首先、被告人蔡某主观方面只想要回被受害人打牌赌博出老千骗走的钱,而没有劫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和故意。
   据被告人蔡某供述,案发前,受害人刘xx与他经常打麻将或打牌赌博,其共输给刘xx人民币十几万元。证人高xx证实,刘xx在案发前曾以打麻将赌博赢了被告人蔡某不少钱。证人黄xx证实,20096月至8月期间,其至少三次亲眼目睹了刘xx有与蔡某等人打麻将赌博,刘xx赢了蔡某约30000元钱等。这两个证人的证言原则上均印证了被告人蔡某有关与刘xx赌博输钱的供述。刘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案发前,其确实多次与被告人蔡某打麻将赌博,只是不承认自己出“老千”赢了蔡的钱而已,但在写的《承认书》中其承认打麻将出老千赢钱之事。该内容至少部分印证了上述辩方的证人证言和被告人蔡某有关赌博输钱事实的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前后形成了一个完正的证据链,完全证明了在案发前,刘xx与被告人蔡某确实经常打麻将赌博,而且被告人蔡某确实有输给刘xx人民币至少数万元的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还表明,在案发当天是“受害人”刘xx主动约被告人蔡某打麻将,而不是被告人蔡某主动约刘xx打麻将,更不是被告人蔡某等人事先预谋劫财而故意约刘xx打麻将的。被告人蔡某主观方面只想要回被刘xx打牌赌博骗走的钱。换言之,他只想要回输掉的钱,而没有预谋劫取刘xx财物的目的和故意。“预谋”抢劫之说与事实不符。因此,被告人蔡xx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控方指控其犯抢劫罪缺乏主观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蔡某在要回钱财时,并未预谋抢劫和实施暴力,而且反对和哀求他人不要打受害人。    
   在案发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蔡某始终未向受害人刘xx实施暴力,并主动反对和哀求他人不要殴打刘xx。这一事实情节,不仅从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而且更重要的是,从受害人刘xx的陈述中以及控方的证人吴xx的证词中也都可以得到充分印证。例如:刘xx20091211日在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第2页第9行至第11行就明确陈述道:“......我刚坐下,在屋内的卧室里走出五名男子,该五名男子一出来就对我拳打脚踢,我被打倒在地,这时我听见阿文哀求该五名男子不要打我”。又例如:控方证人吴xx20091219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第2页第16行也清晰地证实道:“在他们殴打刘xx的过程中,我听到阿文在哀求那五名男子不要殴打刘xx......”。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阿文”这个名字,就是被告人蔡某的小名。这些事实都充分证明,当时被告人蔡某反对以暴力要回自己输掉的钱,而且以实际行动哀求他人不要殴打刘xx,不要实施暴力。因此,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特征,控方指控其犯抢劫罪缺乏客观构成要件。
   第三、被告人蔡某本质上是要回被刘xx赌博骗走的钱,侵犯的客体不是法律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个很重要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特征之一的关键内容就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合法财产权,侵犯所有权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被告人蔡某在本质上是要回被刘xx赌博骗走的钱,也就是要回原属于自己的钱,其索要的行为虽然存在不合法问题,但是其侵害的客体对象不是法律保护的公、私人财产所有权,即侵害的不是刘xx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客体特征,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缺乏客体构成要件支撑。
   二、被告人蔡某等人仅仅抢回所输赌资,审判实践中也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看,被告人蔡某就是典型的仅仅向刘xx索要所输赌资,而且索要数额远远低于赌博所输赌资数额。其对刘xx的个人合法财物没有实际侵犯,例如:案发时,刘xx手上带的名表和钻戒等贵重物品均秋毫无犯,若被告人蔡某真是有心抢劫,这些物品还能剩下吗?因此,被告人蔡某等人索回赌资的行为完全适用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该条该款规定,不适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假如法庭一定要勉强追究被告人蔡某的刑事责任,那么其也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蔡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坦白交代问题。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蔡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具有立功表现。例如:xx被抓就是例子。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蔡某的行为符合该处罚规定的条件。
   3、被告人蔡某无前科,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四、此案对被告人蔡某等人教训非常深刻
   ……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或构成要件,不宜以抢劫罪论处;若勉强究责,最大限度地减轻处罚较为妥当。(年遇春律师在深圳市某区法院法庭上发表上述辩护意见,获法院判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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