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的该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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