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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866人看过

问:已被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聘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吗?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应聘劳动者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由拒绝录用。

法律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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