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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协议、商业合作等形式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快递人员劳动关系 认定

发布者:林鹏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7日|分类:典型案例 |34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L公司是“M平台”开发运营主体。2019年10月24日,D公司与L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在D公司业务覆盖区域内,由L公司安排符合D公司要求的服务人员至指定场所提供收派、装卸搬运、派送项目、综合物流辅助等服务, D公司根据L公司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2019年12月24日,陈某与L公司签订《M平台使用合同》,约定陈某固定为D公司提供送货、收货、分拣、搬运工作,接受D公司的监督管理;在派送中不可撤销订单,严格按照相关配送服务规范进行配送服务。L公司每月根据陈某的工作量向其发放平台佣金。2021年11月7日,陈某在进行派送时,发生工作事故致其右脚趾骨折。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L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对陈某仲裁请求予以支持。L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进行认定。L公司为了便于履行与D公司《服务外包合同》,要求陈某注册成为M平台用户,并与L公司签订《M平台使用合同》。陈某根据L公司要求,固定为D公司提供送货、收货、分拣、搬运工作等劳动,并受其管理制度约束,实际上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M平台使用合同》能够证实陈某服从L公司制定的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L公司的支配,对劳动内容不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L公司根据陈某在D公司的工作量,每月固定向陈某发放的平台佣金,实质是其劳动报酬。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快递员、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这类职业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及兼职性强等特点,同时也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平台协议、商业合作等协议的,应在实质审查双方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通过厘清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有效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由重庆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典型案件节选自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4月29日发布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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