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公司的技术员,2018年6月,被告公司发出停产通知。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公司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向被告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资已结清,不存在拖欠工资纠纷。该公司将工资款打入原告账户,原告于2018年6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该公司,未再提供劳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2018年6月差额工资。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于2018年5月、6月在被告公司工作,接受被告公司管理,由被告公司发放工资。从被告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记录、微信记录等可以看出,被告公司已与原告结清工资,并不欠原告工资,且原告系自动离职,故对于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差额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时存在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其另行主张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宿迁市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4月26日发布的《泗阳县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