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应区别对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按如下方式执行: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有权选择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不当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分两种情况:
1.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企业不同意续订或者企业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员工不愿意续订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合同到期因法定事由延期,不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六)合同到期没有出具书面终止协议,仍视为合同终止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