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二者看似存在冲突,其实并无矛盾之处。
据此,我们认为,若企业与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女职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女职工,则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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