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劳动者仍需上班。
法院观点:职业病观察对象,是指存在职业病趋向,但尚未达到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程度,以及尚未达到一定病变严重程度,需要定期观察体检的人。职业病观察对象不是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观察对象在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职业病观察对象可以不上班或必须停工治疗。退一步讲,即便是确诊的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关于“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之规定,亦应在其他合适的岗位工作。
2.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不上班,企业可因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3.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在上家企业已属职业病观察对象,下家企业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虽然劳动者在上家企业已属职业病观察对象,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应由之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下家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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