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对员工进行离职前的职业病检查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需要注意某些个案的不同情况,不能僵化解释及适用。若某企业员工旷工,企业以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法联系到员工,则不宜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企业解除或终止行为合法,则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应作为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障碍[参见《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420号]。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