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如果计算周期内累计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下的月累计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工资,统一视为延时加班,不区分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
同时,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4小时),并不视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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