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长期缺乏统一规范性意见予以明确,导致加班工资计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根据《劳动法》第 44 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55 条对《劳动法》第 44 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解释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又阐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但根据重庆市司法实践观点,计算加班工资应以用人单位规定的员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
上述内容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团队收集并整理,供大家普法学习、交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