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鹏|时间:2020年01月07日|13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要求员工返还“旷工”后的社保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一、案件情况
2014年4月21日,王某与重庆达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从事清洁工工作。
2017年4月21日,王某被达达公司派往中冶某工某某工程分公司某家搅拌站从事清洁工工作。
2018年10月21日,该搅拌站被撤销,达达公司要求达达公司回家等通知。
2018年10月22日,达达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张某给王某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签字拍照后全部交给达达公司,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2019年11月,达达公司以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并以王某存在旷工为由开除了王某。2019年2月,达达公司起诉到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主张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因其一直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还主张王某返还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的达达公司已经缴纳的社保费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2019年2月27日,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接受王某委托承办案件。经过认真分析案件,律师先行认真研究案件,制定案件策略,分析目前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承办律师认为2018年10月22日公司给王某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签字照相后交给达达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应该已经于当日解除。且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应该属于达达公司与王某意思自治范围,法院不应该受理。
第二、王某是否应返还达达公司的社保费用?本案因达达公司劳务派遣撤回导致纠纷,王某一直不存在任何旷工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第七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旷工2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王某真的存在旷工事实,达达公司完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及去社保局办理停保手续等,但本案达达公司却恶意怠于行使用人单位管理义务,且自愿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行为应视为员工福利,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故王某不应该支付达达公司任何社保费用。
第三、达达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停保,导致王某至今无法办理退休,也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参加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停保并且不用支付公司任何费用,公司也担心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将由公司承担。所以律师选择调解的诉讼策略和方案,以便案结事了。
2019年3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律师发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达达公司签字送达的工作人员张某出庭应诉,达达公司无法自圆其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本案最终与达达公司调解,达达公司放弃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并为王某停办社会保险。
2019年4月,王某办理了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律师点评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本案却是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职工返还社保费用,十分少见。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先行认真研究案件,制定案件诉讼策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达达公司放弃赔偿诉讼请求,王某也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律师成功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遇到类似的案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尤其是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公司盖章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劳动者可能不当得利。请按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找到了用人单位的过失,可以证明双方曾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最终才达成调解。劳动者有意识地收集证据将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