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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工伤到底该找谁?

发布者:林鹏|时间:2020年01月07日|14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工伤到底该找谁?

 

一、案件情况

    2017年1月3日,李某某进入重庆科科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科公司”)工作。后李某某被科科公司派往重庆某某汽车部品公司汽车从事搬运工作。2017年3月1日11时许,李某某在货架通道取货时,货架倒塌撞伤胸口受伤。经江津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前第5肋骨折、胸骨柄骨折,后住院治疗9天。

   2017年5月*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委托人本次受伤为工伤。

   2017年9月*日,委托人经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

   鉴定结论出来后,委托人一直连续数月与科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科科公司一直推脱公司只是劳务派遣单位,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故科科公司只愿意赔偿委托人2万元,进而导致协商未果。

   2017年11月21日,委托人委托林鹏律师具体承办案件。

   林鹏律师在承办案件后,高度重视,当日就在律所会议室会见了委托人,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并认真细致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积极查阅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的全部信用档案信息。经过对案情全面细致的分析与把握,受援律师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劳务派遣工伤责任承担及哪个公司才是劳务派遣单位。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用工单位在违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委托人虽是劳务派遣,但委托人受伤原因系取货时,货架倒塌砸伤委托人,用工单位并无过错,且劳务派遣单位为委托人依法购买了工伤保险,申报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故本案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第二、本案委托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公司,一是科科公司,该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委托人参加了工伤保险。二是重庆天天**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委托人每月工资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均全由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经过律师查询,天天公司是科科公司控股大股东,占股达到70%。本案委托人工资是由控股公司代发,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应为科科公司,科科公司具有较强的赔偿能力,有因本案委托人参加了工伤保险,进一步为案件调解奠定良好基础。

    2017年11月21日,办案律师与委托人李某某一同前往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仲裁委工作人员告知办案律师及委托人:现在劳动仲裁案件较多,若等待仲裁委开庭审理,可能需要等待2个月以上。针对仲裁程序时间较长,为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让委托人尽快拿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办案律师充分征求委托人意见后决定申请开具超期未受理,直接起诉至法院。2017年12月5日,九龙坡区劳动仲裁委向委托人开具《超时未受理案件证明书》。并于2017年12月6日前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立案。

2017年12月13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参与案件的庭前调解,经过办案律师准备的充分举证及据理力争,原、被告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部分工资,被告还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委托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0万元。

2017年12月30日,委托人已经收到全部工伤待遇赔偿款10万元,本案得到了妥善解决。

2018年3月2日,委托人为了表达对律师的感谢,特意制作了一面载有“公正严明、护法先锋”的锦旗。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委托人曾历经数月多次与公司调解均无果而终。本案从办案中心受理案件到仲裁、一审仅用20余天就成功调解,委托人仅用一个月就拿到所有工伤待遇赔偿,我们律师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成功化解了纠纷,维护了劳资和谐与稳定,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办案律师在办理本案时,尽职负责,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证据及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即科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委托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十分满意。我们律师都全心全意用专业、尽职的态度来维护广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愧于心,无愧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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