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张某2013年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为2分(一般),根据某某公司《绩效评估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在第一次培训后,张某的考核仍然不合格,某某公司再次对其进行培训,2014年7月10日,某某公司对张某准备进行第二次培训测试,但张某拒绝参加测试,根据某某公司《员工手册》第9.2.1条“故意不执行或不服从上级主管指示或所分配的任务,对工作造成影响或导致业务损失;不服从或抵制上级或公司工作安排及决策的”规定,某某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确存在拒绝参加测试的行为,属于不服从或抵制上级或公司安排的情形,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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