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具有严格的界限,应严格区分,本案虽具有部分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本质上还是属于合作关系。另外,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经过律师认真代理,最终赢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