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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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底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作者:杨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51次举报

这是一个让当事人家属慎重考虑的问题,虽然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没有律师介入肯定是不行的,都建议家属及早聘请律师,越早越好。  

去年一共办了13个刑事案件,其中一个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其中家属委托的案件都存在一个共性,家里人出事后首先不是想到的律师,而是首先想到找人,找关系。在他们眼里关系简直是万能的,充斥着律师无用论。只有找关系真不行了才想起来还有律师,这真有点悲哀。我一方面为嫌疑人辩护,另一方面帮助他们分析找关系是如何得不靠谱。  

去年三个案件在刑事拘留阶段取保候审。两个案件在未提请批捕前取保,经过与办案单位沟通,充分表达律师的意见,虽然办案单位不友好,但还是坚持了法律底线,嫌疑人没有被批捕。另一个案件在提请批捕前与办案机关沟通多次,但侦查机关仍然要提请批捕。后与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充分沟通,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拘留的第37天取保候审。一个离异妈妈带着两个孩子,我至今无法忘记在刑事拘留37天会见三次,每次她都泪流满面的情形。  

其中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检方指控为主犯。就这样一个案件我很坦白地和家属说律师只能做罪轻辩护。但是在律师介入辩护前,家属居然被骗了200W,关系人承诺能捞人,找的这个人吃饭只喝飞天茅台,排场十足,众人簇拥。明显骗子的作派!  

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108人,并且我辩护的被告人排名第八,我因为劝被告人家属不要找人,否则会被骗了,当时跟家属急了。但是没用,到底还是被骗了。  我不得不承认,人的想法是奇特的,对于被抓的嫌疑人家属,他们是无助的,只要有一根救命稻草,他们都想紧紧抓住,哪怕前面是万丈深渊。  

很多家属唯结果论,只要能达到效果就是好律师。但是他们不明白律师的辩护实际在维护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各方面的权利。刑事辩护是一个具体、复杂的过程,结果固然重要,但没有完美的过程哪里会有好的结果。就像医生治病救人,只有去做了才会有希望。不是知道一定会治好所以才找医生,逻辑必须搞清楚。律师的辩护也是同样的道理,只有竭尽全力去辩护,才会有好的结果。  

列举一下律师各个阶段的工作。  

侦查阶段(公安):  

一、与侦查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5、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进看守所,家属除了送钱送衣服外,无法直接见到嫌疑人,因此只能委托律师代为会见,律师成为嫌疑人与外界交流的桥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后,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处境,容易产生悲观的情绪。律师的适时介入,会让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知悉高墙之外情况的同时感到律师专业而有力的支持,增强其面对现实、战胜困难的决心,避免被诱供、骗供、指供。

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五、提交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 

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侦查机关并没有批准变更强制措施,那么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可向侦查机关再提交一份建议侦查机关不予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部分案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律师还可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证据、撤销案件。  

六、建议不予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是否批准逮捕,会对案件后续的走向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若律师能在侦查阶段尽早介入,挖掘到有利辩点、固定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有可能会促使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推动案件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  

前述多种法律意见的提交,不仅仅局限于书面文件的递交,专业刑事律师还会积极与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员(公安干警、检察官)积极沟通案情,必要时,可能要多次前往办案单位当面与相关人员沟通,力求最大化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辩护律师应随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判断影响变更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因素是否消除。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判断审查是否出现了《人民检察机关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应当或可以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十六种情形。如果符合要求,律师可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八、指导家属谈判和解,争取谅解  

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还涉及与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的沟通和协调问题。而当事人或是家属往往因不了解相关情况、法律规定,以及不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使得谈判难以继续或较难达到理想效果。此时,律师的介入,可以给予家属谈判前的培训辅导,谈判中的及时分析、指引,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谈判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和解、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目的。  

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检察院):  

一、与公诉机关联系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案件材料。

 二、会见和通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七、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1.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2.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这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审判阶段的工作(法院):  

一、审查管辖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二、与法院联系  

(1)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3)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被害人的自然情况;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会见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告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5)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有无立功表现;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6)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三、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4)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代理申诉和控告  

(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五、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辩护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六、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七、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鉴定的依据和材料;鉴定的设置和方法;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物证的真伪;物证与本案的联系;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物证要证明的问题;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1)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书证的来源;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真伪;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4)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5)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7)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八、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九、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由于个案有差异,并非每一起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律师都要全面完成上述工作,通常主办律师会根据案件的情况选择性适用。  

我想通过上述列举律师的工作来说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以上就可以知道到底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文章来源:河南岳高杰律师

文章整理:惟盈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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