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6日0点20分,我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警大队七中队办公大楼外接到了我的当事人向某。
每成功办理一起刑事案件,笔者都会写下一篇办案手记,一方面总结办案经验,另一方面也作为对自己的激励。今天的这篇办案手记之所以到现在才出炉,主要是因为自己还没有准备好心情来撰写。但是在师父的催促下和自己内心的告知下,此刻我正端坐在书桌前,认真的回味着自己办理这起案件的点滴。
向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西湖分局扫黑除恶专业队在抓获,并于2018年5月13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某是湖北人,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是精准扶贫建档户。在向某被刑拘后,其家属联系到我们,希望聘请我们作为向某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经过会见,我们了解到虽然向某涉嫌的罪行不是很严重,但向某却是一位有着犯罪前科的人,而且向某告诉我们办案民警所在的办公楼前挂了一块白底黑字的牌匾——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扫黑除恶专业队!听闻此话,我们内心顿时明白,该案很有可能被办案单位定性为涉黑涉恶事件,那么在当前这股“扫黑除恶风”席卷大江南北的大环境下,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想在公安阶段为向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很大。
果不其然,会见结束后,当我与承办民警约谈申请取保事宜时,办案民警直言:“该案由我们扫黑除恶专业队侦办,自打我们队部成立以来,还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出去。”就这样,我们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取保候审申请在办案民警这里吃了个闭门羹。虽然办案民警明确答复我不予取保,但我还是把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给了这位办案民警,也要求他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毕竟我们的工作要让家属知道。
在公安将该案呈请批准逮捕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我们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向某,对案情也有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了解。根据多次会见过程中向某向我们陈述的案情,我们了解到其在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中,主要是根据杨某杰的安排,驾驶自己的别克牌小型汽车,负责将卖淫妇女运送至客户所在的酒店。其总共帮助杨某杰运送了两次,且两次均是同一名卖淫妇女,每次收取酬劳一百元。
至此,我的内心开始对公安机关关于此案的定性产生了疑惑——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也许,这就是刑辩人的天性使然——敢于大胆质疑一切,能够细心求证疑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要求被协助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那么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不应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纠集控制三名以上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才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并且,行为人必须对卖淫人员施加了物理的或心理的影响,进而左右卖淫人员的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才能被认定为“控制”卖淫人员。
具体到本案来看,向某仅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杰运送了一名卖淫妇女,而杨某杰是否还纠集控制了其他卖淫人员,不得而知。此外,这些卖淫人员究竟是自愿卖淫还是在杨某杰的控制下进行卖淫,也无法确定。那么在杨某杰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将向某帮助运送卖淫人员的行为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有不妥。
当我获知公安机关对向某延长了拘留期限后,我按照法律的规定计算着公安的呈捕时间,并隔三差五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询问进展,但他一直很模糊地说快移送报捕了,却一直未见动静。最终,办案民警在我问过两三次后,他不耐烦地说了句:“我没有义务告知你关于本案的报捕进展吧?”也许他是怕我给他捣乱,所以才会对我们的正常辩护行为而反感吧,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划重点)辩护律师是可以向办案民警了解案情的,但我还是“怂”了,没有跟他硬怼,因为我觉得从他这里获悉不到什么有用的信息了,和他“怼”,没有任何价值。
于是乎,我便转向求助于检察院,在算好大致的报捕时间后,我几乎每天上班后、下班前都会给西湖区检察院案管中心打电话询问报捕情况。当获知报捕后,我们当即约谈承办检察官,要求检察官当面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并递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
2018年6月15日,我正在瑞昌市看守所会见一位涉嫌贩卖毒品重量达公斤级的当事人。会见出来后,我当即给向某案承办检察官打电话询问进展,当电话那头传来“向某没有被批捕”的声音时,我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于是我再问了一遍,向某是不是没批捕?女检察官用她那甜美的声音说,“是的,没批捕!”此刻,我就差用跳跃来表达我的开心与激动了!是的,又是一个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成功阻击的刑事案件。
从瑞昌出差回来后,正好赶上律所正在举办的“端午宴”活动——包香囊、吃粽子。粽子还没吃到,就接到师父的安排,让我去联系公安机关为向某办理取保手续。由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因此无法以“钱保”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只能以“人保”的方式办取保了。但其家属都在湖北农村,无法及时赶到南昌为向某办取保手续,因此,为向某担任保证人这件事就只能由我上了。
带好取保所需的文件材料后,我便驱车前往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扫黑除恶专业队所在的办公场所——朝农派出所。谁曾想,这个取保候审程序办得很是累人,笔者按照办案民警的要求,在当天下午五点到达朝农派出所,却被告知需要等候,具体时间不确定。于是我就一直在他们扫黑除恶专业队那块牌匾下等候,从下午的“鱼肚白”一直等到了深夜的“一抹黑”,这期间身上不知被蚊子叮了多少下,腿隔着裤子都被蚊子叮了几口。本想着尽快办好手续,然后回家吃饭休息,准备第二天回抚州过端午节,可照这个形势怕是不知道啥时候才能结束了。眼看着其他几个同案犯罪嫌疑人都办好了取保候审手续,而我的当事人却迟迟不见动静,笔者心里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给办案民警打电话问进度,也是说快了快了。直到深夜十一点左右,办案民警才告知我跟随他到刑警大队七中队为向某办理取保手续。到了那后,仍然等候了一个多小时,直到凌晨才见到向某从讯问区走出来。
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把向某的住宿安排好后,我便驱车往回走,在路上,为这个案件而忙碌的场景像放电影般一幕幕在自己的脑海中闪过。这一刻,我的内心是充实且幸福的!
通过本案的成功辩护,笔者内心更加坚定了当初选择刑辩这条路的初衷——努力奋斗,为实现自己的法律人梦想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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