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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人寿保险“离婚不分、欠债不还”是真的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8次举报


随着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规划意识的提高,他们希望借助各种工具实现自己特定的传承目标。大额人寿保险便是实际生活中被高频使用的工具之一。“江湖”中传说着大额人寿保险的很多厉害“功夫”,比如,离婚可以不分、欠债可以不还等等,将大额人寿保险推上了神坛。但这些“功夫”是真的吗? 

一、离婚时大额人寿保单真的可以不分吗

依据最高院八民会议纪要第二条第四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可见,大额人寿保险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现金价值是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并非传说中“谁买的就是谁的,离婚不分!”

如果想要避免离婚时分割,就要改变保险的架构,让现金价值归属发生变化,比如,以他人做投保人,现金价值就是他人的,离婚的时候自然不能分割他人的财产。

二、大额人寿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很多保险代理人说服客户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大额人寿保险具有债务隔离功能。客户被告知,根据现有的规定,保险金不是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不受法院强制执行,购买后可以安全构筑起家庭财产与债务之间的防火墙。这个说法是真的吗?

其实,保险能不能避债,关键在于保险能否被强制执行。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人寿保单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因此有较多分歧。但是部分省份的高院对此出台了相关通知,表明了态度。

2015年3月,浙江高法院发布【2015】8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其第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此通知一出,在社会上尤其是保险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江苏高院步浙江高院后尘,于2018年7月9日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相比于浙江高院的规定,江苏高院的通知确认了所有人身保险产品,只要债务人有财产性权益,都可以被强制执行。

虽然上述两个通知系两省的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文件,在其他省份并无约束力,但是结合律师的办案经验,司法实务中该两份通知对其他省份的司法裁判已经产生了影响力。

 

当然,没有任何一种财富传承工具是万能的或者是完美的,但瑕不掩瑜,如能加以恰当运用,大额人寿保险在增加个人财产、隔离债务方面可以大有作为。如需深入了解,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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