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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却“亡者”归来,权利如何维护?一宣告失踪(下落不明2年,怎么办?)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6次举报


【法言俗语】

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这样一个现象:其所熟悉的家人、朋友或利害关系人突然不见了,一时间又找不到。例如,小张与小王是多年的好友, 小张于2014年购买了小王在湖南省某县小区的一套100 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小张支付完房款后,小王因个人原因外出未归,此时小张的房屋也无法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为了解决类似小张与小王之间的因人消失而无法办理房屋落户的问题,我国民事法律上就规定了一种制度,即宣告失踪制度,通俗讲,就是在与老百姓有关系的人找不到了,且以老百姓自身的能力没有办法再找到此人,但是又需要对找不到的这个人有个明确的说法,方便处理后面的问题时,与失踪人有关系的人或组织就可以前往法院申请他为宣告失踪人。法律上的宣告失踪制度其具体流程为,在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消失2年以上,就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法院准许后会出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中会写明某人目前失踪,法律上认定其为宣告失踪人。当然这一套流程说起来简单,但是申请宣告失踪的时间也比较长,一般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申请宣告人失踪,主要也是为了解决失踪人后续的财产处理问题,如代管等,保持失踪人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如小张因为小王的失踪,其购买的房子无法办理落户手续,此时只有申请小王失踪或死亡才能进行后续的房屋落户手续,否则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法明确。当然,如果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又突然回来或联系上了,此时也不用担心,被宣告失踪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前往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即可。


   《民法典》条文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以案释法】

2014年,小张与小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给付了购房款。2018年,小张因购房后无法落户的问题,经多方打听,方得知小王在出售房屋前就已因负债累累而逃走,小张在与小王配偶小李、家人商量要求他们申请宣告小王为失踪人未果后,就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王失踪,并在法院宣告小王失踪后,带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裁定书,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购买房屋的过户手续,小张心里的一块石头才放下。2020年5月,小王回家后, 发现自己成了人民法院在册的被宣告失踪人,为了不影响之后的生活,小王让自己的老公小李前往人民法院反映了一下情况,并出具申请把对自己的宣 告失踪法律文书撤销。

案例中,小张是因为购买了小王的房屋后,因她外出避债而无法找到导致房屋无法落户,故小张只得申请小王为宣告失踪人以方便之后的房屋落户问题。同时,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并非件小事,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因此, 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必须有2年的失联期间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张也是在与小王经过2年联系不上后,才于2018年申请小王失踪,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2020年小王重新出现后,其让老公小李前往申请撤销宣告裁定,也是没有异议的。(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易某申请宣告公民杨某焕失踪案,详见湖南省隆回 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特2号民事判决书;余某申请宣告公民周某清失踪案,详见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9民特20号民事判决书;蒋某明申请撤销宣告公民 蒋某云失踪案,详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特19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说法】

1.申请他人被宣告失踪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人必须要下落不明满2年,即他最后离开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或现在居住的地址至少已经2年, 在这2年的时间内音讯全无,中间任何时候都无法联系到,这样才是失踪; 第二,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来进行决定是否宣告。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一般为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目前法律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并不明确,一般为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这里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般指失踪人债主。

2.在宣告失踪中,存在公告送达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手续完备且证明无误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应当在适当的报纸、 刊物等处刊登,要求此人亲自或以其他方式向人民法院说明其联系方式,其他知道情况的人也应当及时说明。一旦报纸刊登并经过3个月,还没有消息, 则可以由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3.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就涉及撤销宣告失踪问题,此时也应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撤销。一般来说,作出宣告自然人失踪裁定的法院,也是受理申请 撤销宣告失踪裁定的法院。因为作出宣告失踪裁定的法院对事实经过更加清楚,能更快地处理撤销申请,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契合诉讼流程便捷快速目的。

4.在申请撤销主体与撤销期限问题上,申请撤销主体与申请宣告主体一 般为同一批人,即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除此之外,由失踪人本人亲自申请撤销的有利于法院更快地作出撤销裁定。在申请期限上,申请撤销失踪 宣告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宣告失踪的司法裁定作出后,失踪人已经归来或得 知其确实的下落,则失踪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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