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一般跟随父母一方生活。那么疫情期间因为隔离的需要,很可能会对正常探视造成影响。如果抚养孩子一方要求减少探视次数或者拒绝探视,而要求探视方不能接受的话,新的纠纷就产生了。
比如,刘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刘先生与张女士三年前离婚了,孩子跟随女方生活,刘先生每个星期可以去探视孩子一次,每次时间是2个小时。疫情期间,女方始终拒绝刘先生探视,理由是怕给孩子带来感染风险。刘先生认为,疫情期间,可以少探视但不能不让探视。双方起了争执,闹的很不愉快。刘先生向我们咨询,女方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准备起诉女方。甚至告诉律师,准备把孩子抢走要求法院把孩子改判给他。
张女士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探视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视。疫情期间,理论上,探视的确会增加孩子感染的机率,如果张女士确实是出于保护孩子健康的原因拒绝探视或者要求减少探视次数的,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们生活中,问题时时会出现,纠纷处处会产生。出现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妥善解决。父母舐犊情深,非常值得鼓励,这比对孩子不管不问让人心里多了一些安慰。但是需要提醒双方当事人,特殊时期,双方都应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一定要保护好孩子的人身安全,尽量减少孩子与外界实际接触。不能因为父母的的情感需求增加孩子的风险。想探视一方需要和孩子保持情感连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一定要多给予支持,可以通过让孩子与对方多视频通话来缓解其对孩子的思念和孩子的情感需求。
我们相信,困难都是暂时的,希望我们都能满怀信心迎接春天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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