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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合法吗?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最近,《精英律师》大火,带着职业习(八)惯(卦),一起探讨下剧中的法律“槽点”,成了最近律师圈的热门话题。

剧中,囊括了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的违法开除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以及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等一系列喜闻乐见的法律与社会热点话题,也不失为一部用心的普法律政剧。

今天,我们来看看其中一个情节,男主的姐姐姐夫关于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的法律问题。

罗琦(女方)与冀遇(男方)离婚后,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冀小安。冀小安在奶奶家过周末时,奶奶告诉冀小安“爸爸要给小安找一个新妈妈”,冀小安回家之后告诉了罗琦,罗琦一怒之下,将冀小安的名字改为了罗小安,并以冀遇患有抑郁症为由,阻止冀遇看望罗小安。

孩子母亲阻止父亲探望孩子,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把孩子的姓给改了,这样做在法律层面上是正确的吗?

01.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02.离婚后孩子改姓,另一方不给抚养费等可以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

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03.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怎么办?

1: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

2: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04.子女探望权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法律中规定的“探望权”,又称探视权、会面交往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定期或不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交往的权利。

所谓探望,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或者短期的一起共同生活;也包括交往,如互通电话、一同游公园、赠送礼物等。设置探望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

05.爷爷奶奶有探望权吗?

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是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能享有该权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驶。

所以,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包括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虽然说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是也是需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的允许下才能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06.探望权的行使能强制执行吗?

电视剧中的罗琦,将孩子藏匿起来,甚至更换了住址和学校,使得孩子的亲生父亲冀遇和奶奶无法见到孩子,父亲思女心切,跑去学校门口寻找女儿,却被当做了人贩子抓进了公安局,奶奶准备起诉罗琦。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么?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所以在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外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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