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就代表着双方成为夫妻、婚姻关系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吗?其实,在我国《婚姻法》中还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前不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女方的监护人诉请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详情
陈先生今年45岁,他曾有过一次婚姻,最终离婚收场,儿子已经成年,因此他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准备再一次寻觅伴侣度过下半生。今年8月,陈先生在一个网站论坛的婚恋版认识了一名“90后”的姑娘小雨,经过几次聊天,双方见了面。虽然双方相差十几岁,但陈先生对小雨很有好感,第一次见面就表达了自己是抱着结婚的目的寻找伴侣的想法。小雨也很尊重陈先生,她将自己的情况告知了陈先生,原来小雨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陈先生当即表示自己并不在意,这第一次的见面在很愉快的氛围中结束了。小雨也很开心,当天就将自己找到了男朋友的事情告知了父母,谁知父母表示反对,他们考虑到小雨的病情除了在法律上并不适合结婚,在病情控制上也不宜改变现在的生活状态。小雨听从父母的意见,当即就删除了陈先生的联系方式。不过陈先生似乎并不愿意就此放弃,第二天他再次联系了小雨,表示他很喜欢小雨,希望能够继续交往。小雨经不起对方的甜言蜜语,但又害怕父母反对,因此瞒着父母偷偷地跟陈先生继续见面。在相识半个月之后,二人就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了。婚后小雨便与陈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件事儿令小雨的父母非常生气,但更多的是担忧,在与陈先生在一起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小雨就两度病情发作,因此,小雨又回到了父母家中生活。虽然小雨的生活回到了原来的轨道,但是那一纸结婚证书却成了梗在小雨父母心中的那根刺。小雨的父母查阅了很多相关的法条,也咨询了专业人士,最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小雨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小雨的父母认为,小雨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是她的法定监护人,未经监护人确认,且在登记时二人也未向工作人员告知小雨的患病情况,因此他们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庭审中,陈先生表示不同意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他说,他和小雨在网站论坛的婚恋版相识,这就证明了双方都有组建家庭的想法。他认为小雨在发病的情况下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但在正常的情况下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是在小雨未发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的,因此他认为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说法
法庭审理后认为,结婚除符合自愿原则及达到法定婚龄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生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
小雨自十余年前就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二级,病情较为严重,且久经治疗未愈。小雨和陈先生在登记结婚前也没有到专门医院进行医学检查以确定小雨的病情是否适宜结婚,登记结婚时也未将其病情告知工作人员,从而进行登记,二人的行为符合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一审支持了小雨父母的诉请,判决小雨和陈先生的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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