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关系越加复杂。尤其是企业家,离婚时面临的不仅仅是房产、车辆等常见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公司股权是否要分割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善,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如媒体报道的赶集网创始人杨浩然与前妻王宏艳,钢铁大王杜双华与前妻宋雅红,都因离婚时未能妥善处理股权而给公司造成大不利。
在几种公司类型中,因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牵涉到资合性和人和性,其股权分割更容易引起纷争和法律适用的冲突,故本文借助简单案例对夫妻离婚时共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进行简单介绍,以期帮助到有需求的读者。
二、相关案例
王军和张晓兰199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一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最初几年,双方感情非常好,再加上女儿的出生,夫妻的日子过的更加平顺。但是孩子上幼儿园后,二人忙于工作,交流越来越少,矛盾越来越多,从争吵到打闹再到冷战的循环不断上演。王军平时工作繁忙,压力很大,疲于应对家庭矛盾,多次想到离婚,但每次看到幼小的孩子,看到双方年迈的父母,都忍了下来。但,忍耐的极限便是爆发。2005年,王军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价值约450万元。庭审中,张晓兰提出,2003年,夫妻双方与第三人李某婚内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记载王军出资100万,张晓兰出资40万,第三人出资60万。双方对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其他财产没有争议,但对于上述与李某共同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分割争议较大。王军认为,应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张晓兰则认为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就子女抚养问题以及房产、车辆、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法院予以确认。依照法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出资公司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公司持有股权对应的财产权利明确约定属其个人所有的,则其对公司的出资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册出资转化为公司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即为一方或双方作为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所以原、被告的持股比例之和70%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得一半,即各自占有35%。
三、法院的裁判规则
在分割共有股权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做分割的不是投资款,而是夫妻共有股权,这是因为夫妻将投资款投入公司后,投资款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夫妻因此获取了相应的股权。因该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对股权所有权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股权便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股权。
一般来讲,夫妻共有股权主要有三类:
(1)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购买的股权;
(2)婚后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股权。
(3)夫妻一方约定一方名下婚前取得的股权为共同共有。
分割夫妻共有股权,法院既会考虑到夫妻各自的财产利益,还会照顾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照顾企业的长远发展。也会采用灵活多样的的方式,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分割。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分割方式如下:
1. 公司没有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即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权。诉讼中,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双方均分。如果一方想要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可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股权。如果双方都想从对方手中回购股权以获取完全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法院可以采用让双方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双方不同意竞价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
2. 公司存在第三人股东的情形。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或转让,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但如果夫妻中仅有一人持股,且公司章程未约定其他方式的股权分割流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可按下列方法分割: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四、律师点评
对于普通的家庭而言,离婚本是桩家务事,但对于企业家而言,因为家庭财富结构复杂,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等等众多部门法,且离婚时分割财产不止牵涉财产分割数量的多少,还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及企业的安全,一旦处理不慎,本该是家务事的婚变就会成为令人瞩目的经济事件,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企业家离婚分割股权时要慎重处理。同时,也要重视企业家事律师的作用。
企业家事律师业务,是以婚姻、继承法律业务为中心和切入点,对股东的婚姻、继承问题提供全程的律师服务,把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在股东面临家事纠纷时达到公司、股东个人双重合法利益的最大化。目前,企业家事业务最为集中的亮点,便是股东离婚公司股权的分割。未来,继承(股权传承)、结婚、民企家族利益的平衡,都将成为企业家事律师发展的核心业务。
本文章为李丽律师原创,如需转载,经李丽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
10年 (优于63.1%的律师)
77次 (优于98.06%的律师)
35次 (优于97.58%的律师)
126915分 (优于99.71%的律师)
一天内
402篇 (优于99.1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