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律师
我们愿意引领您走出不幸婚姻的泥沼,陪您走向美好的人生。
15515578484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男子没按约抚养女儿,能要求前妻配合过户吗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次举报

结婚十多年,因男方在外出工作期间有了外遇,从此夫妻双方吵架成为了家常便饭,后来双方都忍受不了,就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女儿随男方生活,女方放弃共有房屋产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但男方并没有全面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还能要求女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吗?

近日,崇川区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袁某协助原告陶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陶某。

 


丈夫出轨后,小夫妻俩说怼就怼

2009年的秋天,34岁的南通小伙陶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五岁的如东姑娘袁某。陶某对她一见倾心,袁某对踏实能干、收入不错的他也挺满意,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两人渡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生活。2000年年底,女儿菁菁的如期到来,更给这个幸福的小家庭带来了无穷的乐趣。

但是好景不长。因工作原因,陶某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出差几个月。一次,袁某发现丈夫出差三个多月回来后有点不对劲,整天茶饭不思,对自己也越来越冷淡,只有频频响起的微信提示音,才能让他露出幸福的笑容。晚上,趁着丈夫洗澡,袁某偷看了丈夫跟一名女微友的聊天记录,霎时精神就崩溃了。

原来是丈夫在外出工作期间有了外遇,两人为此大吵了一架。看在女儿还小的份上,袁某就原谅了他。日子似乎又恢复了平静,然而,陶某出轨的阴霾就像恶魔似的如影随形,小夫妻俩的生活再也回不到从前。

袁某的心因此变得烦燥多疑,有时一点点小事,便激起她的无边怒火。有时,陶某想跟她亲热,也被她一把推开:“我嫌脏,你找她去!”

陶某自知理亏,所以一直忍着,但袁某每次都是越说声音也越大,越说越难听,越说越戳到痛处。一次,陶某实在忍不住了,就低声咕哝了一句,好好的两个人说怼就怼,瞬间就大吵起来。

 

签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男方

夫妻吵架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从此夫妻双方吵架成为了家常便饭。日子久了,双方都忍受不了这样的煎熬和折磨,产生了结束这段婚姻的念头。

2013年10月,陶某与袁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女儿随男方一起生活,袁某自愿放弃她共有房产的产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该套房产配套的车库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相互配合做好房屋过户手续。女儿教育费在男方有困难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负担一半费用。同时,女方还可以随时探视、联系女儿,可在每周的周末及节假日和女儿生活或娱乐。

离婚后,陶某和别人又重新组织了家庭,并生有一子,于是女儿菁菁部分时间随袁某共同生活,部分时间随陶某及陶某父母共同生活。为此,袁某很不满意。

这期间,陶某多次向前妻提出配合过户的要求,但袁某均以陶某未尽女儿的抚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

 

诉前妻过户,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无奈之下,陶某于2017年11月将前妻袁某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将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同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庭上,袁某辩称,原告在重新组织家庭并生有一子后,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带女儿一起生活,现原告方在自己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过户毫无道理,同时离婚协议的该条款约定也违反了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被告并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因此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条款不可变更、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对相关不动产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当然享有相应物权。因此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家事法庭审理还认为,虽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抚养条款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使陶某没有全面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被告仍然应当配合张某进行房屋过户。

综上,崇川法院家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离婚协议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庭长介绍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当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物权公示公信制度、以及不同观点可能导致的后果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基础上对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本质仍然是民事合同。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力角度,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不同,并不公开,第三人无法知晓离婚分割协议的存在及具体内容。既没有进行必要的公示,也不存在经过了有权机关的审查判断的情况,客观上也不存在因不存在原权利人而必须通过协议直接变动物权的客观需要。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不应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从潜在的社会效果来看,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观点,可能导致当事人怠于及时变更登记,冲击不动产登记制度,亦存在夫妻借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

“扶养同产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庭长介绍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具有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时,权利人仅享有要求义务人配合变更产权登记的请求权,不当然享有相应物权。本案中,原、被告方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产权及房屋内所有相关配套设施归男方所有,但该约定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抚养条款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因此财产分割条款约定的义务与子女抚养条款约定的义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故法院判决被告应当配合张某进行房屋过户。

严庭长还指出,如果对方对离婚协议书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李丽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515578484
  • 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3.1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7次 (优于98.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5次 (优于97.5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6924分 (优于99.7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02篇 (优于99.11%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丽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07761 昨日访问量:35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