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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离家多年诉离婚,夫索要孩子抚养费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次举报


    妻子离家打工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原告须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且今后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胡某生下长子李某斌,2007年生下次子李某辉。2008年,胡某以家里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撇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近十年音讯全无。

2017年5月,胡某向平远法院起诉离婚,称婚前对李某缺乏了解,婚后李某脾气暴躁,难以沟通,且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她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由被告李某抚养。

被告李某答辩称同意胡某全部诉请,但胡某需支付自2008年离家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共13.02万元,加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到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万元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消费,原告需支付5000元,合计13.5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离家多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儿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故应该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原告胡某在庭审时自认其确实自2008年开始未支付过抚养费,故被告李某要求原告补偿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索要抚养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无合法的依据,故法院仅予以部分采纳。鉴于原告目前并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但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原告应从2008年1月开始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胡某须一次性支付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于每月9日前支付李某斌、李某辉开庭之日起至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按贷款合同约定向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偿还所借1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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