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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生子女方绝育获照顾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1次举报


王某强与王某莉于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因输卵管问题不能生育,王某莉切除了双侧输卵管,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均未能成功怀孕。2012年4月9日,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两人仍想共同生育属于自己的子女,遂以夫妻名义到上海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强提供精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治疗并成功。2013年2月17日,王某莉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医院生育一子王某明。在王某明近100天时,王某强将其带回抚养并一直与他生活。后双方因王某明抚养权产生纠纷,王某强将王某莉诉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中,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另据法院了解,原告王某强于2014年7月与付某再婚,并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相处不睦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明由王某莉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
  法官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以夫妻名义尝试试管婴儿,并成功生育王某明,应认定王某明系双方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现王某莉已切除输卵管,今后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强又另与他人生育了孩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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