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的现象比较常见,但是一旦恋爱关系结束,所购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
何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今天为你解答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三种情况下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许某与邱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比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出资不对等的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在出资购买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向出资少的一方的赠与,在析产处理上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赖某与郭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案号:(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6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卢某诉庞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1)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2)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
案号:(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陈某诉宾某按份共有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二人共同的名字,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性质,且恋爱同居关系尚不能认定为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案号:(2008)兴民初字第70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5.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出资应返还——张某诉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房屋所有权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后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应当恢复原状,返还解除共同购房一方已支付的购房款。
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6.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的可请求女方返还——李某诉刘某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以结婚为目的买房赠与女方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该房屋具有彩礼的性质。该赠与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将双方不结婚作为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的依据。双方分手导致无法结婚的,男方可请求女方返还赠与房屋。
7.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应视为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另一方应还出资方购买房屋的出资——杨某诉萧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恋爱期间,女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并由女方办理产权登记,但购房款全部来自男方。因男方向女方交付的全部购房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属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故该购房款应当视为男方交付的彩礼。恋爱关系终止时,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案号:(2006)密民初字第537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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