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夫妻俩将一套房子卖了90万,
妻子提出丈夫曾经有赌博恶习,
将钱放他名下不放心。
丈夫为表忠心,
于是签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
约定90万归妻子所有。
孰料,协议上的字签完才10天,
妻子就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提出离婚。
在常州务工的朱某、徐某夫妇经过几年的打拼,生活有所改善。今年3月份,两人想将现住的一套公寓对外出售,然后再置换大一点的房子。
3月28日,两人通过中介公司将公寓顺利卖掉,扣除了剩余房贷及中介费用外,实得房款90余万元。但因种种原因,夫妻俩一时也未找到合适的房源,于是只能反过来与购房人协商,再回租房子半年时间以过渡。
到了4月29日,妻子徐某提出这笔房款金额巨大,放在丈夫朱某名下不放心,并提出丈夫曾经有赌博恶习,万一哪天头脑一热,进了赌档赌输也是可能的。丈夫一听,说自己现在为了家庭和睦,坚决改正不良习惯,不会再赌了。就这样的一来二去,为表忠心,丈夫朱某手签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载明自愿将90万元卖房款全归妻子所有,且注明房款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绝不后悔。协议签订后,卖房款遂全部存入女方名下。
不想,妻子徐某收到房款后,态度陡然大变,几天后回了娘家。
5月8日,也就在协议签订后的第10天,徐某一纸诉状,将丈夫起诉至常州经开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教育,并注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突然之间接到法院开庭传票,朱某当时就懵了。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朱某到庭表示,他们夫妻是有感情的,故不同意离婚,现在大家走上了法庭,如果实在留不住妻子的心,真要离婚的话,刚刚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房款应为共同财产,自己要分割其中的一半款项。
而原告方徐某则认为,双方早就不和,只是看了女儿的面上忍了很久,现在是忍无可忍,所以要求离婚;另外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白纸黑字,合法有效,卖房款已转为个人所有,本案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法规,夫妻之间的财产采取法定共有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没有约定则推定为法定共有。对于本案,因为有约定,必然从约定。被告丈夫朱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产,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除非协议具备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原因被法院或相关机构撤销。
面对这一诉讼不利态势,朱某委托律师向法院另行提交诉状,主张其签订的那份婚内财产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也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
考虑到朱某撤销协议的目的也是为了离婚时能分财产,法院将两个案件并案审理。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平分手,达成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一揽子协议:女方支付男方 25 万元,女儿由女方抚养,子女抚养费视为男方已履行,以后双方再无瓜葛。
针对该案,法官提醒,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日常生活中,约定婚内财产,比较常见的是影视明星等资产雄厚人士,而普通老百姓更愿意接受无约定的财产法定共有制模式。但婚内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具有严肃性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前,不妨先行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文中当事人为化姓、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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