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以后,这辈子我不离开许先生了,如果我要是离开他,我甘心情愿赔偿他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许先生持有的保证书限制了王女士的婚姻自由,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判决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2013年,王女士与许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处对象并同居。2016年3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在许先生的多方恳求下,王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从今以后,这辈子我不离开许先生了,如果我要是离开他,我甘心情愿赔偿他20万元,以上属实。”但事后不久,二人再次发生矛盾,王女士毅然决然地离开了许先生。许先生对此气不过,拿着保证书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给付他20万元。
说 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王女士给许先生出具的保证书中,涉及的是他们二人之间的婚姻身份关系,不涉及他们二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保证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或契约,只能说是一种道德承诺,不用必须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去履行。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公民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得设立任何条件来限制婚姻自由。本案中,从出具的保证书字条的内容看,王女士承诺给许先生20万元,支付的条件是王女士不许离开许先生,也即王女士必须以其不离开许先生作为条件,方能不承担支付20万元的义务。该约定的条件显然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约定的条件无效。
综上,恋爱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签订的诸如“保证只爱另一方,绝不对其他人动心,保证不离不弃,如有违反赔偿多少多少钱”等之类的爱情保证书,在法律上只能视为是双方对维系感情的意愿的一种表达,并非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一方反悔拒绝结婚,另一方也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而不能以此为据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补偿,因为这并不构成反悔一方的法律义务。
当然,上述之类的爱情保证书虽然在恋爱同居期间没有效力,但男女双方结婚后还是有可能有效的。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该保证书有效的前提,必须是所处分财产为有权处分的财产、做出处分为双方协商自愿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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