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子大战,执法如何应对?
抢夺孩子大战,这个在家事领域为专业人员不断诟病的问题,终于不断升级,在今年国庆假日成为热点,以奶奶欲抢孙子却误抢了他人孩子的面貌呈现在了众人面前;在信任缺乏的年代,即使警察加班加点公布了他们查到的事实,相当一部分的民众还是坚信误抢是拐卖儿童者所找的借口。这不能怪民众如此认知,因为认知总是和经验以及所知相伴,尽管离婚率不断上升,民政部官网公布的《2017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7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370.4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66.9的万对,合计达到437.3万对,但这样的数字在总人口和几亿网民中仍然占比极小,更何况离婚数据显示,近85%的离婚者是在民政协议的登记离婚,15%是经过法院离婚的,且这些离婚夫妻也并非都抢孩子,所以民众知道最多的抢孩子都是基于新闻报道的人贩子拐卖孩子。但是,离婚中的夺子大战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且处理不好常常升级为恶性杀人案件,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家庭成员间因夺子纠纷导致的恶性刑事案件不在少数,因此,借热点再次呼吁关注此问题。
一、离婚抢夺孩子大战是如何形成的?
当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时候,一些离婚的夫妻之间就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开始了夺子大战,比起有些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夫妻,争抚养权的夫妻倒是负责任的父母,但是,其中也不乏把孩子当做私人财产,甚至当做要挟对方砝码的人,而极端者更是采取暴力抢夺、偷偷隐匿的方式,于是,夺子大战不断升级,呈现出不同的狰狞面貌,血泪混合。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官查明有一方隐藏、转移双方的共同财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此方。但是,如果一方隐藏、带走的是双方的孩子,法官的处理则不同。笔者曾经将南京市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四年(2011年至2014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作为样本,实证调查研究了离婚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1182件判决,有的判决认为抢夺孩子者没有考虑孩子的利益从而以此为理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另一方,比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离婚案件,孩子被男方抢走,法院认为“双方所生子女年龄尚小,刚满一周岁,因此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另外被告虽然具有较好的物质条件,工资收入也较高,但其无视婴儿成长的规律,擅自将婴儿与母亲分离,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少年儿童的基本权利,亦使本院不能相信其能为孩子的利益进行全面考虑,故本院认定双方所生子女应随原告生活”,但是,这样的判决常常需要执行法官的配合,由于我国没有交付子女的人身强制执行的规定,为避免执行难,更多的法官对抢夺孩子现象不仅采取容忍态度,反而会依据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的规定,将抚养权判归带走孩子的一方,笔者的调研发现,以“现状”为判断抚养权归属因素的案件占涉及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抚养权案件的45%,另有以“综合考虑”这样的套话为由判决的占22%,两项合计占比高达67%,而且,在笔者的调研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现状”背后都有隔代抚养的因素,有法院能在考虑父母均能抚养的前提下再考虑隔代抚养中祖辈的情形,但也有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外打工,但判决未阐述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的意见而将子女判给有赌博恶习的父亲,且在判决主文中注明“实际在爷爷处生活”。
为此,笔者在论文中指出,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存在片面考虑子女现状、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不够的问题,并呼吁不应将抚养权判归诉讼中为争夺子女抚养权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正在居住的场所或者将子女藏匿的一方(详细参见赵莉、丁钰:《离婚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南京市六家基层法院四年(2011-2014)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年第一期第24-34页)。
尽管1993年的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要征求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意见,但是不能否认,该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更多地体现了父母本位而非子女本位,甚至,该司法解释将祖父母的条件也作为判断的因素之一,在第四条单独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二十五年过去了,家庭结构和育儿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依据却还是1993年的司法解释,于是,为满足该“现状”,制造“现状”就成了夺子大战的一个重要起因。
二、离婚抢夺孩子大战里,有怎样的案件发生?
(一)治安处罚案件
裁判文书网查阅到的行政诉讼案件显示,在抢夺孩子的过程中,如果有殴打行为,则管辖地派出所会根据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殴打伤害他人的规定,予以处罚(见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3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行初90号行政判决书)。如果没有殴打行为,比如一方在商场,抱起孩子迅速离开,双方没有任何肢体冲突,无其他人身伤害和违法行为,则警方即使接警调查,也一般不做出处罚,法院亦认定警方的做法不违法(见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2018)豫0782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犯罪案件
因抢夺孩子导致的刑事案件众多,有丈人杀女婿的,有母亲杀亲生孩子的,也有丈夫杀妻子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在女儿女婿抢夺孩子时,用事先藏于腰后的尖刀将女婿捅死,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7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去婆家,在争抢孩子的过程中,因争抢不过,遂给其8个月大的孩子口中灌入百草枯农药,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三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姜某持已上火药的改装发令枪,喊上两朋友去妻子刘某某娘家抢孩子,三人进屋后,其朋友抢到孩子让另一朋友将孩子抱出家后逃走。姜某则被妻子刘某某和丈母娘王某某拉住,双方发生推搡厮打,厮打过程中,姜某持枪击中刘某某左腋下,致刘某某左肺破裂死亡。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抢夺孩子过程中虽有人身伤害的发生,但伤害较轻时,如果有入室抢夺孩子的行为,警方也会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从而进入刑事程序。巨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9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6月21日晚21时31分,被告人田某某因婚姻纠纷,带着九个蒙面男子来到观寨乡大河道村其岳父赵某家,不顾被害人赵某的阻拦,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抢走其外孙女,赵某在阻拦过程中受伤。赵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孩子送还给赵某,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类似的案件还有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
而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5)凯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某与其母王某某(同案被告人)未经其妻同意,于2012年7月,将妻子生下的前男友的孩子送给杨某某抚养,在女方报案后,吴某某将孩子接回。但是,2013年5月2日中午,吴某某又将孩子从妻子手中抢走,再次送给杨某某抚养。其妻多次寻子未果,于2015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4月16日,公安人员将两被告人抓获,次日将孩子接回交还生母。2015年4月27日其妻到法院起诉与吴某某离婚,同年5月5日经调解双方离婚,确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人构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抢夺他人的孩子,构成何种犯罪?
抢夺他人的孩子,因目的不同,可能会构成拐卖儿童罪或者拐骗儿童罪,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输入“拐卖儿童罪”,会出现9483个结果;输入“拐骗儿童罪”,会出现874个结果,不予赘述。我们在搜索案例时发现,抢夺他人的孩子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吕某酒后将他人电动三轮车骑走,路遇7岁的女童遂上前拽孩子,被女童家人发现予以阻止,并报警称,有人抢孩子。被告人吕某辩称认错了人,但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最终,吕某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再来看看丰台区公安公布的案情中涉及夺子纠纷所认定的事实:抢孩子的李某某,因其子与儿媳张某某感情不和,其儿媳拒绝李某某见其14个月大的孙子,双方自2017年7月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原因而产生纠纷,之后李某某就没有见过儿媳和孩子。期间,双方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2018年6月18日,李某某儿媳张某某到李某某儿子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根据办案民警调取的民事判决书,2018年8月21日,当地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10月2日,李某某喊上其友,在商场将他人之子当做自己的孙子进行抢夺,未遂。警察认定不是拐卖孩子而是误抢孩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扰乱商场秩序为由对李某某等人做出了行政处罚,但未做拐卖儿童罪刑事立案;孩子被抢的夫妻不服,现案件正在复议中。但是,基于扰乱商场秩序做出处罚,则意味着受害方是商场,侵害的是商场的经营秩序,如此,受到严重惊吓的幼儿和孩子差点被抢的夫妻,从警方那里获得的只有不予立案。
四、离婚抢夺孩子大战里,反家暴法能否适用?
由上可见,丰台案中涉及的夺子大战,自孩子出生时就开始,原因是“李某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且在孩子出生后一年的哺乳期内,为抢孩子报警过四次,平均三个月一次。一位哺乳期的女性,是处于怎样的精神状态下哺乳,可想而知;然四次报警,结果如何?通报没有说,不好妄加评析。儿媳张某某诉李某某儿子的离婚,也未被法院准予。
显然,夺子大战已经导致了上述各种恶性案件的发生,如再不予以重视,早期介入,任由当事人将孩子当做物品一样抢来抢去,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且导致恶性案件还将不断出现。一旦发生命案,无论怎样处罚,也难以让受害人起死回生。法律,难道只有惩罚作用而不能起到预防作用吗?实则不然,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并且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预防措施。但是,该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的概念,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虽然没有直接将家庭成员之间抢夺孩子的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将抢夺、隐藏孩子的行为解释为该条所规定的“恐吓”方式,并无不妥,众所周知,抢夺、隐藏孩子,必然给监护人和孩子带来极大的恐惧和伤害。如上述吕某寻衅滋事罪案件判决书显示,事情发生以前,该女童还挺开朗活泼,爱说爱笑的,事情发生发生以后,该女童变得不爱说话了,以前上下学都是自己一个人,现在上学、放学要求家长接送,现在都不敢提此事。
明确将抢夺孩子的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则如丰台案中李某某的儿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警察在接警后,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及时预防和阻止事态朝着恶性方向发展。
明确将抢夺孩子的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法定离婚和损害赔偿事由。同时,根据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发布的纪要的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抢夺孩子,则构成停止其行使探望权的事由。
五、结束语
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公权力从不介入家事到逐渐意识到家事纠纷应尽早介入预防,化解纠纷的重要性;立法也从着眼惩罚到提前预防,司法实践中,心理干预机制也在帮助法院调解离婚纠纷,以促使离婚夫妻和好,或者,即使离婚也做友善父母。显然,在隔代抚养的传统思维下,不仅要促使离婚夫妻做友善父母,也要教育祖父母清楚界限,而一旦构成违法乃至犯罪,也同样应收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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