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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26次举报


非法同居关系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当同居关系的一方死亡后,容易引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等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如何适用法律,较难把握,本文针对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裁判规则


1.双方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朱某诉陶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死亡赔偿金——吴某诉刘某、罗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构成事实婚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当同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此外,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与另一方同居时取得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权取得该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案号:(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号:(2017)沪0109民初333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1.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遗产的处理办法


首先,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内容对同居状况进行认定,若满足事实婚姻条件,可按照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对继承权进行认定,若不满,则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得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非婚同居伴侣可以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该条文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当然,以上问题都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进行讨论的,若死亡一方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当事人可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摘自孙国鸣主编,《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第27~28页)


2.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即为同居。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要以1994年《婚姻法》实施前后分情况区别对待:


(1)1994年《婚姻法》实施前同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形成事实婚姻的,彼此可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继承权。


(2)1994年《婚姻法》实施后同居的,为非法同居,彼此没有继承权。离婚后又和好但没有再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属于这种情形。但是,如果生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系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原则,分给其适当的财产。

(摘自安凤德主编,《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第124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3.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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