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15年结婚,婚后李先生经常因生活琐事与王女士争吵并对王女士进行殴打。王女士因被李先生殴打,多次就医治疗,每次均产生较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等。2018年,王女士因经常被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1、本案中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家庭暴力,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李先生长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遵循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李先生长期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两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同时王女士作为妇女一般是家庭关系当中相对需要保护的一方,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财产的性质作出有利于女方的判决,但并不等于一定会多分财产。
3、王女士在遭遇到家庭暴力时应当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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