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该房屋为骆女士与其三孩子共有,继子不享有所有权
30多年前,骆女士的丈夫过世了,她一个人带着三个孩子,生活非常困难。后来改嫁了张先生,张先生也愿意和骆女士一起抚养孩子,谁知到了2007年,张先生去世后,张先生与其前妻的两个儿子要求继承骆女士从其前夫那里继承来的祖屋。
骆女士与其3个孩子认为这祖屋与张先生的儿子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没有权利要求继承,遂一纸诉状将张先生的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从前夫那继承的房屋,继子要求继承
骆女士说,1969年,她与徐先生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1979年,徐先生继承了位于临海城关的一处祖屋。1983年8月29日,徐先生因故去世,该房屋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骆女士和她的三个孩子。
1984年,骆女士改嫁了张先生,但该两处房屋的产权均登记在骆女士名下。2007年3月4日,张先生去世,张先生与其前妻的两个儿子张某(化名)、陈某(化名)认为,该房屋是其父与骆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致使房屋一直无法重新过户。
骆女士认为,该房屋是其前夫徐先生的祖屋,徐先生因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徐先生去世后,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发生法定继承,即在骆女士分得一半房屋所有权后,再由骆女士与她的三个孩子继承剩余房屋财产份额。因此,她和三个孩子拥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而张某和陈某不享有房屋的继承权,更无所有权。骆女士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房屋为她及三个孩子所有;张某和陈某协助他们办理该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继子认为:该房屋此前被出典,是其父出资赎回,应享有继承权
对此,张某和陈某说,1983年,骆女士的经济很困难,与其父结婚时,骆女士的大女儿11岁,儿子9岁,小女儿6岁。当时,父亲经济状况很好,骆女士曾对别人说,只要将她的子女带大就可以的,并承诺祖屋她是不要的。
而此前,骆女士的前夫将一间房屋出典给了他人,1982年,其前夫又将典期未满的房屋卖给别人,后经法院判决此买卖合同无效。1987年,张某和陈某的父亲张先生出资回赎了此前出典的房屋,所以张某和陈某认为,该房屋是骆女士与其父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继承人应该享有继承份额。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该房屋确实曾被出典,在骆女士改嫁之后被赎回。
法院: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能依金钱给付行为当然取得不动产物权
法院认为,本案的房屋原系徐先生与骆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因继承取得讼争房屋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徐先生于1983年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即骆女士和其三个孩子因继承取得本案讼争房屋所有权。骆女士与徐先生之前将房屋出典给他人,典期届满后骆女士回赎上述房屋,回赎权附从于典物的所有权,是一项从物权,即物权所有人才享有回赎权。
张某和陈某辩称骆女士与其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其父亲出资回赎讼争房屋,故该赎回的房屋应视为骆女士与其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对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其父即使有出资也不能依金钱给付行为当然取得不动产物权。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为骆女士与其三孩子共有,张某和陈某不享有所有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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