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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震女死亡谁之过?警察权和隐私权孰大孰小?

作者:李丽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0次举报

9月1日下午,河北馆陶县一女子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喝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起因是该女子在车内和一名男子亲热时遭该县巡特警大队着制式警服的辅警拍下视频并上传网络,在邯郸地区遭到病毒式传播。该女子不堪舆论的巨大压力前往巡特警大队讨要说法无果,当场服毒自杀。

如同当年媒体广泛关注的延安警察强行调查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和警察到洗浴中心以卖淫嫖娼为由强行对正在洗澡的夫妻进行拍照引发了了大众热议一样,这一悲剧的发生也引发了我们一连串的思考。车震违法吗?辅警有权力就车震行为拍摄视频吗?拍摄后有权传上网络吗?警察权的行使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警察权和公民的隐私权孰大孰小?

首先,就车震行为本身而言,作者翻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发现有任何相关规定。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也就是说,车震并不是违法行为。二人也没有当众裸露身体、也不涉及卖淫嫖娼,即使违反,违反的确定不是法律,也只可能是道德。

其次,辅警没有独立执法权。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本案中如果辅警因为执法需要对现场进行拍摄,那么其在视频中并未在执法前出示证件,也未用执法记录仪而是使用私人手机进行拍摄,甚至有人故意掀开死者挡住下身的衣服,并且使用调侃取笑的语言,其执法行为显然不合规定。

再次,半裸着身体和他人亲密的视频显然涉及隐私。该辅警有什么权力将他人涉及隐私的视频上传网络?是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的淫秽心理还是为了搞道德审判?无论何种目的,该视频病毒式的传播势必给该女子及其家庭的声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显然侵犯了该女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死者家属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索要赔偿。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 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涉事辅警的行为造成该女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侮辱罪,应该遭受刑事处罚。

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是一对矛盾共同体。它是保障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人权的必要手段,同时其不当行使又会对公民隐私权造成各种形式的侵害。协调两者之间对立冲突的根本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来设定警察执法权干预公民隐私权的实体和程序条件以及警察执法权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补救措施。

事发后迫于压力,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案件,巡特警大队队长被县公安局停职,泄漏视频的辅警被依法拘留。但是一次错误执法造成一条生命的消逝,如此沉重的代价未免让人扼腕叹息!希望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整顿执法规范。这才是对死者最好的告慰和民众最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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