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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抢夺、藏匿,申请人保令要求抚养被驳回再打监护权官司,法官:构成重复起诉?

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2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们代理的一起哺乳期子女被孩子父亲抢夺、藏匿的案件,孩子母亲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对方抢夺、藏匿哺乳期孩子并要求暂时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后一请求被驳回。之后她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再次主张暂时直接抚养。开庭后,法官向我们提出一个看似尖锐且关键的问题:

原告已在之前的人保令程序中提出过暂时抚养请求且未被支持,现又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一、我们的回应:不构成!并向法庭阐述了以下观点:

1.程序性质完全不同:一个是“急诊”,一个是“专科门诊”

人保令程序是“家庭暴力防治程序”,其核心功能是制止侵害、防止损害扩大”,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程序性。它像医院的“急诊科”,目标是快速止血、稳定生命体征,而不是根治疾病。毕竟孩子由谁直接抚养的终局还是需要在离婚诉讼中解决。

监护权诉讼是“家事诉讼程序”,其核心功能是通过对子女生活状况、父母抚养条件等因素的全面审查,作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阶段性安排”。它像“专科门诊”,需要全面检查、详细诊断、系统治疗。

一个曾在急诊科未被立即收治的病人,难道就不能再去专科门诊求医吗?显然不是。同理,人保令中未支持的请求,不代表不能在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中重新提出、深入审理。

2.证明标准完全不同:一个是“较大可能性”,一个是“高度盖然性”

这也是最关键的区别之一。我们向法庭指出:

人保令程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的“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即申请人所举证据只要能达到使法官认为待证事项存在较大可能性即可,这是一种较低的证明门槛,旨在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便于及时获救。

监护权诉讼则适用一般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原告所举证据须能达到使法官认为待证事项具有高度可能性才能获得支持,要求显然比“较大可能性”高很多。

在前一程序中因证明标准较低而未能获得支持的事项,完全可以在后一程序中通过更充分的举证来达成更高的证明标准。这非但不是“重复起诉”,反而是程序递进、证据补强的正当过程。

3.分居状态下必须确定直接抚养方是监护权纠纷的独立价值

抛开男方是否存在抢夺、藏匿行为不谈,本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是双方均认可的客观事实,而不到两岁的孩子作为一个完整个体,不可能“掰开”由父母各抚养一半。在分居状态下,必须确定子女怎么直接抚养,这本身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6.监护权纠纷”作为独立二级案存在的核心价值之一。

本案女方基于分居事实和子女年龄不足两岁的特殊情况,要求暂时直接抚养子女,正是行使监护权纠纷这一独立诉权的体现,与之前的人保令申请有着完全不同的权利基础和法律意义。

4.诉讼标的与请求基础不同

人保令中的暂时抚养请求,是依附于“禁止抢夺、藏匿”这一禁令的附属措施探索性举措【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04页对此有明确表述】,其法律基础是反家庭暴力领域的预防性救济。

监护权诉讼中的抚养请求,是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其法律基础是亲子关系与监护制度。

二者名称虽相似,但法律属性与请求权基础截然不同。

二、法官疑问背后的深层逻辑:司法资源与程序正义

法官提出“是否重复起诉”的疑问,本质上是出于对司法资源浪费和程序滥用的警惕。我们的回应是:

正当的程序转换不是滥用诉权,而是法律为受害人设计的“救济阶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同时规定第12条(人保令)与第13条(监护权诉讼),正是考虑到家庭纠纷的复杂性与阶段性。

12条是“快反机制”,重在止损;

13条是“解决机制”,重在定分。

允许当事人在紧急救济未完全解决问题时,寻求进一步实体救济,恰恰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多层次保障,而非程序重复。

三、本案的启示:为当事人构建清晰的法律行动路径

通过本案的交锋,我们为面临类似困境的母亲厘清一条清晰的维权路径:

第一步:申请人保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

目标:立即制止抢夺、藏匿行为。

可尝试:一并提出“暂时抚养”的探索性请求。

心态:即便该请求未获支持,亦属正常,因其并非该程序的核心功能。

第二步:提起监护权诉讼

目标:实体解决子女暂时由谁抚养的问题。

准备:集中精力收集、组织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据。

核心:重点论证由母亲抚养更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尤其是哺乳期子女对母亲的生理与情感依赖。

衔接策略:

若在两程序间发生新的阻挠、骚扰、探望困难等事实,应作为新证据重点提交,这既是《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的“新事实”,也凸显了启动后续诉讼的必要性。

四、结语:法律不惩罚正当的维权努力

最后,我们向法庭强调:

法律不应让受害者因选择了法律允许的多种救济途径而受到惩罚。“重复起诉制度”旨在防止滥诉,而非阻断受害人寻求实质正义的连续努力。

最终通过上述分析,打消了本案可能构成重复起诉的疑虑。

希望本案的历程能为更多法律同仁及维权当事人提供参考。

法治的进步,正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细致、连续而富有层次的保障之中。祝愿所有孩子都不失去母亲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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