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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老人29年无往来,老人死后与后妈争财产,法律与人情如何定夺?

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李X、焦XX

案情简介

范XX丧偶后独自带着两个未成年女儿生活。孙XX因与前妻性格不合不愿意将就,先后三次起诉离婚,最终于1990年离了婚。范XX与孙XX本无交集,但1991年,经人介绍双方相识。独自养孩子的困难及孙XX事业较为稳定,使得范XX顾不上孙XX年长近20岁,二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之后直到去世,孙XX一直和范XX及她的两个女儿共同生活。婚内二位老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孙XX与前妻婚后生育了四名子女,该四名子女因孙XX与他们的生母离婚对孙XX极为不满。在孙XX再婚后的29年间,四名子女从未探望过孙XX。孙XX结婚时已接近60岁,患有多种疾病。为避免自己突然离世后该四名子女与范XX争夺财产,2000年,孙XX便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老两口婚内购置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以及自己死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指定由范XX一人继承。

2020年3月,孙XX因心脏病发作去世,范XX及两名女儿给孙XX办理了后世。因29年与孙XX的四名子女并无往来,也没有联系方式,范XX一方给孙XX办理后事时并未通知这四名子女。但丧事办完后不到一个月,孙XX的子女派代表给范XX的大女儿打电话,要求分割遗产。范XX女儿告知他们孙XX留有遗嘱,应按遗嘱执行,但是孙XX子女称该遗嘱应系范XX一方伪造或者是在范XX一方的胁迫下出具,不认可遗嘱的效力。范XX遂求助李X律师,要求帮助解决。

律师所作工作

. 明确真实诉求及纠纷解决途径

接到委托后,李律师与范XX本人进行了长时间耐心细致的沟通,以挖掘其内心的真实诉求,到底是可以退让一步给孙XX的子女适当分配一些遗产,还是按照遗嘱严格执行。范XX表示,婚后29年间该四名子女未对老爷子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全是自己及两名女儿对孙XX进行日常照顾和病床前的护理,不同意将房产分割给该四名子女。

因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双方又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经共同生活建立亲情,且对于遗产分割的争议较大,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范XX已经70岁,身患癌症,对方态度较为恶劣,在前期的沟通过程中出现对范XX的言语辱骂。长时间的协商对于范XX而言,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均不能承受。所以对于本案而言,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好的办法。

. 指导委托人取证

本案中除去房产,还涉及孙XX的抚恤金,虽然其在遗嘱中已做安排,但是,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在遗嘱中指定继承。法院对抚恤金一般参照遗产处理,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在研究案件材料时,李律师发现范XX大女儿的身份证日期与其口头告知的日期不一致。经核实,大女儿在办理迁移户口的过程中,因派出所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出生日期错误登记,导致她现在身份证出生日期比实际日期早3年。如果按照错误的出生日期认定年龄,在范XX与孙XX结婚时,该大女儿已经成年,依照法律规定,无法与孙XX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自然也无法分配孙XX的抚恤金。为了帮助法院准确认定事实和维护该大女儿的合法权益,李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工作,最终促成法院认定大女儿享有分配抚恤金的权利。

. 与法院多次沟通,解决送达难题

孙XX的四名子女中有一名已经先于孙XX去世,依照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适用代位继承制度。但是该代位继承人却身在国外,范XX根本无法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考虑到公告送达的时间会很长,李律师团队与法院进行了多次沟通,恳请法院和孙XX的四名子女联系,最终法院从其他子女处获取了该代位继承人的联系方式,维护了委托人的时间利益。

. 庭审有力抗辩,达成诉求

涉案遗嘱虽然办理了公证,但是并非无任何瑕疵。庭审中四名子女及代理人对遗嘱从形式到内容进行了多维度的举证和辩论,试图说服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进而分割房产。李律师对对方的证据和辩论观点一一进行了有效抗辩,最终维护了遗嘱的效力,为范XX保住了房产,完成了委托人的诉求。

律师评析

继承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到重组家庭,当事人的家庭关系复杂。如果各继承人原本就积怨已深,就很容易出现继承纠纷,也很难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本案中,被继承人孙XX为减少家人之间的矛盾,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死后遗产的归属,这是非常好的意识,在很多情况下能够达到初衷。但是依然建议当事人的遗嘱要经专业律师过目及指导,以免产生无效的风险。

此外,还需提醒大家,抚恤金属于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帮助,不属于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并非遗产,不能在遗嘱中进行安排。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于抚恤金的依赖程度及参与分配人的其他自身情况等进行分配。这也恰好给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说服法官接受诉求的分配比例,就成了律师和当事人应着重考虑的事项。

最后,无论人身关系如何,都要有权利义务对等的意识。在老人生前不尽赡养义务,却总想在老人去世后多分配遗产,正常情况下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会受到舆论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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