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10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李XX于2017年底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刘XX。双方经过了解之后于2019年1月携手进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刘XX遂前往山西务工,不久,李XX发现自己怀有身孕,李XX心中充满了对三口之家幸福生活的憧憬,但是在一次产检中发现胚胎停止发育,无奈做了引产手术。李XX做完月子之后,遂即前往山西和刘XX共同生活。但是因为婚前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更有甚者刘XX开始动手打人。由于矛盾日渐激化,经双方协商,2019年8月7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女方陪嫁的嫁妆归女方所有,无其他纠纷。但是在办完离婚证的第二天,刘XX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XX返还彩礼10万元及礼品。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案情,酌情判决李XX返还彩礼5万元。一审判决后,李XX不服,慕名寻找李XX提起上诉,代理二审。
[律师所做的工作]
李XX接受委托后遂即召开案件研讨会对案情进行具体分析,认为一审存在如下问题:第一、一审对彩礼具体数额认定不清,证人证言之间对于支付的彩礼说法相互矛盾,实际支付的彩礼数额比一审认定的数额多出5万元。第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据此,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李XX通过技巧性发问,引导对方陈述其家庭经济状况并未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在法庭辩论阶段又充分论证不予退还彩礼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李XX的观点,二审裁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手续,并共同居住生活,且李XX怀过孕流过产,支付彩礼也未给男方造成经济困难。综上,本案不存在符合返还彩礼法律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判决李XX返还彩礼五万元,属于不当裁判。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沿袭的是旧时的习俗,现行法律对于彩礼的态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实际生活中,男方依照当地习俗向女方适当支付彩礼也并非不可,当然天价彩礼除外。支付彩礼一方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如果支付彩礼并未给男方造成绝对的生活困难,离婚时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无需返还彩礼。但如果生活时间过短,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判返还一部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毕竟双方夫妻一场,理X面对,友好结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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