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方知自己5年前被离婚
2009年,谭女士因忍受不了丈夫幸某打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工作人员对她说:你不是早就离了吗?经了解,该法院已于2004年判决谭某某与丈夫离婚,双方唯一共同财产已判归幸某所有。谭某某如雷轰顶欲哭无泪,她感到非常纳闷,自己没到法庭,法院怎么可以判决离婚呢?
况且,几年来,丈夫幸某一直跟自己有联系,这公告送达文书上的“下落不明”又从何而来?
无奈之下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万般无奈之下,谭某某向罗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罗湖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谭某某与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双方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2002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谭某某离家不与幸某一起生活,但双方一直有联系。
2004年,幸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以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后判决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涉案房产产权归幸某所有,幸某一次性支付给谭某某人民币7万元。
罗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该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谭某某下落不明,原审判决亦未认定谭某某下落不明,故不能以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适用公告送达。
原审法院径直适用公告送达,随后对谭某某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谭无法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遂依法提请深圳市检察院抗诉。
分割房产部分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男方赔偿损失
经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分割房产部分发回重审。罗湖法院再审认为,幸某接到法院再审通知,故意拖延领取应诉材料的时间,并在期间将涉案房产转让,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
幸某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的60%赔偿谭某某房屋损失费人民币39万元,并向谭支付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租金损失。一审判决后,幸某不服上诉。
深圳中院认为,幸某在原审过程中明知谭某某的住址线索却不提供,反而向原审法院谎称谭某某失踪,对谭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自行承担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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